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纪检监察执纪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执纪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关于规范高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通知》(粤纪驻教育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一条 问题线索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者政纪问题的材料。
第二条 问题线索来源,包括检举控告、上级交办、有关机关和部门移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材料等。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报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全程备案。
第四条 问题线索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条 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制定处置方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按下列办法报告: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以及校本部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移交校纪委处置,须填写《线索报告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或纪检委员确认后,报校纪委。每两个月书面报告一次;如有重要问题线索,可随时报告。
医学院纪委对于反映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科级(含正副科级)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应填写《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附件2),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校纪委,同时抄送医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其中,“拟了结”线索需另附初核报告。
校纪委办对反映校本部所有干部和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科级以上干部线索处置情况,应当每两个月汇总一次,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反映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同时报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校纪委办收到线索处置情况报告后进行集体研究,如有不同意见,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或电话通知有关单位。超过7个工作日未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八条 线索处置情况上报后,医学院纪委需等待校纪委回复意见之后,再行开展处置。具体为:(1)处置方式为谈话函询的,待校纪委同意之后再开展谈话函询;(2)处置方式为初核的,可先行开展不与被反映人直接接触的初核工作,再根据校纪委的回复意见进行处置;(3)处置方式为暂存和了结的,待校纪委回复意见后,再确定处置方式。
第九条 医学院纪委和校纪委对线索处置意见不一致的,以校纪委的意见为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校纪委报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医学院纪委报告的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如果超期未进行相应处置,校纪委将进行督促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纪律,加强保密。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上报一律不得通过外网报送。对泄露线索(处置)情况的、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究。
第二章 谈话函询
第十二条对于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较为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可以实施谈话函询,主要包括:
(1)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需要引起各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4)其他需要实施函询的问题。
第十三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制定谈话函询工作方案,填写《谈话函询工作方案呈批表》(附件3),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除按程序报批外,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或者纪委负责人(纪检员)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五条 谈话应配备一名记录员,谈话过程应形成谈话记录(附件4)。被谈话人核对谈话记录无误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函询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向被函询人发送《信访函询通知书》(附件5)和《信访函询书》(附件6),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说明,由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函询。
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由被函询人直接回复发函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完成,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谈话函询处理意见呈批表》(附件7),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处理的,分别依据《汕头大学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汕头大学纪律检查部门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应成立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件8),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纪委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附件9),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等,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除拟立案审查之外,校纪委拟以其他方式处置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应填写《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纪检监察组,同时抄送校党委主要负责人。
经初步核实,除拟立案审查之外,医学院纪委拟以其他方式处置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科级(含正副科级)干部问题线索的,应填写《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校纪委,同时抄送医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立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填写《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立案报告)》(附件10),连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立案的,原核查组应填写《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立案审查呈批表》(附件11),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研究批准。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应拟出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和审查组建议成员,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纪委制作《立案决定书》(附件12),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会同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被审查人应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名。
第二十六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等方式调查取证,通过谈话方式调查取证的,应制作谈话笔录(审查阶段)(附件13),被审查人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押印。
第二十七 查清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撰写违纪事实材料(附件14),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并签署意见。因被审查人出逃、失踪、死亡等特殊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审查人见面的,审查组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被审查人应当写出反思材料(附件15),在反思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并注明日期。被审查人拒绝的,审查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审查组应撰写《审查报告》(附件16),由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审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条 审查期限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填写《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审批表》(附件17),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五章审理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属立案审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18),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其中处级干部违纪案件移送纪检监察组审理,一般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学校纪委审理。
第三十二条案件移送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审理的,应将材料按以下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卷: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检举揭发材料,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审查报告;
6.违纪事实材料;
7.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及审查组对意见的说明材料;
8.被审查人的反思材料;
9.有关案件处理的会议记录、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
10.审查组的结案意见和有关领导的批示;
11.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处分决定;
12.各单位党委的处分意见;
13.证据材料(按性质和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顺序分类排列);
14.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校纪委审理的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校纪委成立审理组审理案件。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工作。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2、审理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填写《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审批表》(附件19),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一般情况下,审理组应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见,了解相关情况,制作谈话笔录(审理阶段)(附件20),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名、押印。
4、审理组应撰写审理报告(附件21),交校纪委全委会会议讨论,经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的审理报告由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
5、校纪委应填写《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拟处分意见报告)》(附件22),连同审查报告、审理报告一并报送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七条无论移送纪检监察组审理的案件还是校纪委审理的案件,在纪检监察组作出处分意见后,各单位应根据纪检监察组的处分意见制作《处分决定书》(附件23)。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执行处分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因处分涉及职务、工资变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执行单位应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附件24),在两个月内将宣布及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校纪委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在两个月内将宣布及执行情况报送纪检监察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学校校内单位报告违纪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暂行办法》(汕大纪发〔2017〕9号)同时废止,《关于明确医学院违纪案件审理权限和及时报送干部职工接受司法机关、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情况的通知》(汕大纪发〔2016〕15号)等文件与本规范不相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
1.线索上报情况表
2.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
3.谈话函询工作方案呈批表
4.谈话记录
5.信访函询通知书
6.信访函询书
7.谈话函询处理意见呈批表
8.初步核实呈批表
9.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10.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立案报告)
11.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立案审查呈批表
12.立案决定书
13.谈话笔录(审查阶段)
14.违纪事实材料
15.反思材料
16.审查报告
17.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审批表
18.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9.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审批表
20.谈话笔录(审理阶段)
21.审理报告
22.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拟处分意见报告)
23.处分决定书
24.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
附件11
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
立案审查呈批表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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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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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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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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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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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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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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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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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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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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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 检举人 控告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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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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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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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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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控告检举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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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单位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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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的违纪事实及拟办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呈报 单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 机关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
附件12
立案决定书
XXX﹝XXXX﹞X号
XXXX: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经XXX主要领导同意并报XXX批准,对XXX(单位、职务、姓名)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1份),(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2份) |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
附件13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籍贯: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单位、职务: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告知:我们是XXX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今天向你了解相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讲假话、隐瞒事实真相将负相应责任,你是否明白?
答:
问:
答:
问:…………
答:…………
问:在与你谈话做笔录期间,你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怎样?
答:
问:是否还有补充?
答:
问: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签名:(每一页签名押印注明日期) 第 页 共 页
答:
以上笔录共 页,经我本人看过,与我所述一致。(注:此句话由被审查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押印)
XXXXXX
年 月 日
签名:(每一页签名押印注明日期) 第 页 共 页
附件14
关于XXX(姓名)违纪事实材料
第一部分:自然情况。包括被审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职情况等。
第二部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内容应与调查报告一致。每个问题中,应按违纪构成写清违纪基本事实。
第三部分:违纪性质、责任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XXXX审查组
年 月 日
(注:被审查人需要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注明日期)
附件15
XXX(姓名)反思材料
一、本人基本情况;
二、违纪违法事实概述;
三、个人成长、工作经历和“激情燃烧的岁月”的记忆;
四、理想信念动摇和蜕变的过程;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产生原因的深刻剖析;
六、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和人民事业造成的严重损害;
七、接受组织审查后的思想转变过程;
八、对接受组织审查、处理的认识和态度;
九、对违纪款物的处理态度;
十、如何警示教育他人;
十一、悔过自新的意愿和决心。
签名:(每一页签名押印并注明日期) 第 页 共 页
附件16
关于XXX(姓名或者单位)违纪问题
的审查报告
XXX:
案件来源和调查简要情况
一、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
三、主要违纪事实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三)违反组织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四)违反廉洁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五)违反群众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六)违反工作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七)违反生活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
四、调查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
五、涉案款物暂扣情况
六、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七、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
审查组:(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7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审批表
案件名称 |
|
审查起止 时间 |
|
延期理由 |
|
申请延长时间 |
|
承办部门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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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
附件18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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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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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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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单位职务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立案时间 |
|
承办部门 意见 |
|
领导 批示 |
|
材料目录: |
移送部门: 承办人: 接收部门: 接收人: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
附件19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审批表
案件名称 |
|
审理起止 时间 |
|
延期理由 |
|
申请延长时间 |
|
承办部门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领导批示 |
|
附件20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 话 笔 录
时 间 地 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 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民族
单位、职务
电 话
谈话内容:
问:XXX同志,我们是XXX纪委案件审理组的工作人员。对于你的有关违纪问题,学校纪委已调查完毕,案件已按规定移送审理。根据办案程序,我们今天找你进行审理谈话,主要目的是核对你的违纪事实、听取你对违纪事实的意见、对错误的认识以及个人有何想法、对组织有什么要求等,希望你能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你对调查组于X年X月X日与你本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有什么意见和补充吗?
签名:(每一页签名押印注明日期) 第 页 共 页
答:
问:经查,…………,对于上述违纪行为,你是否有异议?
答:
问:你对上述违纪行为如何认识?
答:
问:在调查期间,你觉得调查人员对你的态度怎么样?
答:
问:你认为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有无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和现象?
答:
问:你个人对组织还有什么要求?
答:
问:你还有什么其他需要补充的吗?
答:
以上笔录共 页,经我本人看过,与我所述一致。(注:此句话由被审查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押印)
年 月 日
签名:(每一页签名押印注明日期) 第 页 共 页
附件21
关于XXX(姓名或者单位)违纪问题
的审理报告
XXX:
导语:X年X月X日,经XXX批准,审理组受理了审查组移交的XXX违纪问题案,对本案材料进行了认真审理,现将审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情况;
三、主要违纪事实;
四、处分意见;
(一)审查组的意见:
(二)审理意见:包括被审查人违纪行为和违反的纪律;认错态度是否良好、是否检举揭发、是否退缴违纪款、是否主动交代问题等影响处分轻重的情节;处分的依据;处分建议等内容。
审理组:(审理组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