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领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阵地,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高校党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马克思主义进校园、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案例1】
刘某,中共党员,某高校党委书记。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该校文学院教师温某(中共党员,正高级职称)、历史学院副教授张某(非中共党员,副高级职称)长期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军队,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错误言论,校党委及党委书记刘某未及时发现和处理。
【案例解析】
认定意识形态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性质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意识形态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意识形态是政治信仰和政治观点的表达方式,是思想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意识形态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行行为通常表现为因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等方面发生偏差,在具有一定公开性的场合表达错误政治观点、发表有害政治言论等。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意识形态实施办法》)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是判断识别意识形态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根据《意识形态实施办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意识形态违纪违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 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上述行为可能违反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以及《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政治要求行为。
第二,关于公开发表有害政治言论行为的认定。前述案例中,对于温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并无争议,但具体应认定为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还是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存在不同认识。
从客观行为分析,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原则问题”,是指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以及事业发展全局的根本性、纲领性、决定性问题,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是指对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等,公开发表错误评论,或者不负责地批评、指责,或者采取实际行动抵制、反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包括3种具体行为表现,第一种是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行为,第二种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第三种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段、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史、国史、军史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的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公开场合不限于条文中列举的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或者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情况下,有些场合也具有公开性,如参加人数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讲堂等。
从侵害利益分析,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侵害的是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行为实质在于“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发生严重偏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侵害的是党的团结统一,行为实质在于发表具有政治有害性的错误言论。相较而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更严重。温某、张某长期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有害政治言论,侵犯了党的团结统一,其行为应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
第三,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认定。对于高校教师长期实施的意识形态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校党委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对校党委书记刘某应当如何认定处理存在不同认识,需在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行为,与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之间进行辨析把握。
从职责范围分析,党委书记具有管党治党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据《意识形态实施办法》,党委(党组)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据此,校党委书记刘某是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也非简单的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等放任行为,不宜认定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从职责性质分析,意识形态工作属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一般的工作职责,校党委书记刘某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行为,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违反工作纪律,2018年修订时在第六十七条将其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违纪主体也由党组织调整为党组织与党员领导干部,更加凸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因此,发生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不仅仅是工作责任问题,在根本上是政治问题。刘某作为校党委书记、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对2名教师长期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有害政治言论并引发网络负面舆情,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应认定为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